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奉市监处〔2021〕2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违反规定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2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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