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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秀州人社罚决字﹝202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被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征收专户(开户行:农行嘉兴秀洲支行,帐号:+193201010400725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康,每日按罚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送被行政处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8
    决定机关 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