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秀洲人社罚字[2021]第000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7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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