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8941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昌民初字第02157号 |
案号 | (2016)京0114执15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16 |
发布日期 | 2016-08-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东皓二○一二年十二月及二○一三年一月的工资十万八千元。二、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东皓二○一二年九月四日至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二十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二元。三、驳回李东皓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重庆市富丰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十元,已交纳;由李东皓负担十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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