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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市医保罚字[2022]第200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07
    行政处罚内容 诸暨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1.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57147.67元至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2.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57147.67元的1倍罚款计57147.67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4
    决定机关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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