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呈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长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7815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7民初04539号 |
案号 | (2017)沪0117执45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4 |
发布日期 | 2017-09-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上海汉峰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呈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厂房租赁合同》已经解除; 二、被告上海呈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汉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竹亭路368弄59号一楼部分被告上海呈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租赁的厂房; 三、被告上海呈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汉峰纺织品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2月28日止欠付的租金222,412.5元(已经扣减原告上海汉峰纺织品有限公司应退的押金13,350元)以及利息10,661.8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上述租金之日的利息(以222,41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标准计算); 四、被告上海呈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汉峰纺织品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1日起至上述房屋实际返还之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按照每月13,413.75元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6元,减半收取2,498元,由被告上海呈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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