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昌阿何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泓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42933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海南一中民初字第43号 |
案号 | (2016)琼96执恢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5 |
发布日期 | 2016-08-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文昌阿何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昌市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294851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六个月至一年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加收30%计算,对不能按期支付的逾期利息按上述利率按月计算复利,从2013年12月2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文昌阿何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昌市支行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78000元。三、如被告文昌阿何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昌市支行有权以被告文昌阿何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字第50259号、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字第50314号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文国用(2011)字第W0302364号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海南阿何食品有限公司、何泓、张凤伟、陈凤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文昌阿何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828元,由被告文昌阿何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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