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垫卫公罚﹝2020﹞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3 |
决定机关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袁永权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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