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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6002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执19号
    案号 (2020)京02执恢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7-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启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北京荣世恒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款本金人民币243 538 589.67元以及相应利息; 二、被告孙启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荣世恒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75万元; 三、原告北京荣世恒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权就被告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北京荣世恒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302 196.0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孙启银、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 257 196.04元,由北京荣世恒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人民币5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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