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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坤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775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521民初228号
    案号 (2020)湘0521执恢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贵州坤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邵阳市大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 368 299.8元,并支付违约金673 659.96元; 二、驳回原告邵阳市大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湘阴华中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1 696元,由被告贵州坤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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