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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市监处〔202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办理压力容器(设备代码21503104020186170)的使用登记证,并决定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设备代码21503104020186170);2.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4
    决定机关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喻子凡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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