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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13222****5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06民初474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38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华龙电器厂货款1117871.76元。二、驳回无锡市华龙电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8元,减半收取7764元,由无锡市华龙电器厂负担482元(取整数),由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72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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