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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13222****5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09民初4774号
    案号 (2021)黑0109执23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美尔森哈碳电碳(哈尔滨)有限公司欠款48,214.06元;二、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美尔森哈碳电碳(哈尔滨)有限公司利息[以48,214.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6月4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美尔森哈碳电碳(哈尔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计503元[美尔森哈碳电碳(哈尔滨)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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