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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创华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8960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前商初字第00278号
    案号 (2018)苏0412执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日期 2018-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常州市创华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天河纸业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货款180086.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1元,由被告常州市创华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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