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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创华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8960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商初字第01434号
    案号 (2016)苏0411执13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6
    发布日期 2016-10-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金鹿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000000元,从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9月21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等计123250.98元,并承担以8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7.742‰上浮50%计算的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月息7.742‰上浮50%计算复利。 二、被告常州金鹿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5600元。 三、被告常州市创华包装有限公司、康丽英、陈建荣、蒋宏伟、常州掘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达立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常州金鹿电源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18元,减半收取354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409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七被告应负担款项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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