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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安市恒阪阀门基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78****325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民初136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64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19-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本金7999.99665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15年9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本金4599.98849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15年9月1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本金130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16年3月30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四、被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16年9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被告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洪光明、洪建城、李小那对本判决上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10000万元限额内、南安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5000万元限额内、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2190万元限额内、南安市恒阪阀门基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945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华盛建材有限公司、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南安市恒阪阀门基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洪光明、洪建城、李小那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权对申鹭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址在南安市英都镇恒阪阀门基地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南国用(籍)第00090390号、址在南安市英都镇英东村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南国用(2013)第00130211号、南国用(籍)第00090330号、址在南安市英都镇龙江村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南国用(2012)第00120210号及其地上建筑行使抵押权、址在南安市英都镇英东村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南国用(2012)第00120274号、址在南安市英都镇龙江村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编号;南国(2012)第00120275号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第一至四全部款项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或抵押物的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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