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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鑫来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3939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84民初2674号
    案号 (2020)粤0784执1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3-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来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华宇佳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800元及违约金(货款54400元对应的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货款83400元对应的违约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均按照日万分之七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何锡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来化工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鹤山市华宇佳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26.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来化工有限公司、何锡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426.69元,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2426.69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来化工有限公司、何锡钊共同向本院补缴受理费2426.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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