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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二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8041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1134号
    案号 (2015)穗花法执字第02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5
    发布日期 2015-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凤春清偿欠款4078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0782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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