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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178****93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民初字第9180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4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1
    发布日期 2018-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幼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冬问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吴幼致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幼致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吴幼致、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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