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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雁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1979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洛民初字第1535号
    案号 (2016)闽0504执01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09
    发布日期 2017-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丰隆织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借款5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期间的利息为225512.06元);二、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国斗、吴幼致、吕正顺、俞元福、黄泰山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丰隆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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