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动产资本管理集团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MA****9X3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深国仲裁3584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3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元,并以人民币1,400,000元为基数按照14%年利率支付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第五被申请人对第四被申请人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的财产清偿第(一)项裁项所确定的金额后,不足部分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因承担上述一般保证责任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五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 (五)五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其因本案产生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800元。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4,928元由五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人民币44,928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五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44,928元径付申请人。 以上第(四)至第(六)项所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各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 以上第(一)项所确定的应付款项,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若第四、第五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确认第四、第五被申请人无法清偿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剩余款项。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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