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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09****797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23876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8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矿务局综合地质工程公司工程款697258.73元;被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矿务局综合地质工程公司迟延给付工程款的利息,以697258.7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北京矿务局综合地质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480.52元,由原告北京矿务局综合地质工程公司负担94.02元,由被告天津中节能智能玻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8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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