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崇川)应急罚〔2019〕CD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2
    决定机关 南通市崇川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