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崇川)应急罚〔2019〕CD0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2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崇川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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