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59****650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深中法商初字第112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25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将其所持有的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券代码000010)1410.88万股股票过户至原告海南万泉热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将其所持有的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券代码000010)204.5776万股股票过户至原告海南金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过户手续, 原告海南万泉热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金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配合; 二、被告深圳市天一景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将其所持有的被告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20%股权质押给原告海南万泉热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金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质押登记手续,原告海南万泉热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金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配合; 三、驳回原告海南万泉热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金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60175.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65175.68元(原告海南万泉热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金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两原告共同负担286120.6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779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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