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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卫医罚〔2019〕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二、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以上两项合并,给予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6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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