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丽(缙云)建罚决字〔2021〕000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结合《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贰佰伍拾陆万伍仟零玖拾玖元整(¥2565099)1.1%的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贰佰壹拾陆元整(¥28216)。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6 |
决定机关 | 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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