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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监委九罚处〔2020〕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议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建议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1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3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程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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