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昌银综罚字〔2017〕第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3年至2015年的库存假币未及时按月解缴至当地人民银行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作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1 |
决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心支行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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