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优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克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655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02民初4629号 |
案号 | (2018)苏0602执7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27 |
发布日期 | 2018-06-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江苏优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房租、房屋占用费、物业费合计563377.06元(截止到2017年7月31日),此款由被告江苏优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169021.06元,余款394356元由被告江苏优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分12期给付,每月月底前给付32863元。如果被告江苏优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给付,另需承担违约金40000元,原告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即可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关于腾房、2017年7月31日以后的房屋占用费和物业费及2017年5月31日以后的水电费(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的水电费已结清)双方另行处理。 三、案件受理费5602元(已减半),由被告江苏优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江苏优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与原告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结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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