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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公(灵)行罚决字[2020]007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吉大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28日以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冼瑞滔在未取得公安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安吉县灵峰街道桃花源悦榕商业广场安吉大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于同年6月2日晚提供给旅客潘某某住宿服务,6月3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检查查获。综上所述,冼瑞滔的行为已构成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安吉大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冼瑞滔负责管理的安吉大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旅馆住宿服务予以取缔。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安吉县支行、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灵峰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吉晓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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