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静市监案处字〔2017〕第06020171089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89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29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仇文彬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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