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郭宏波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515410-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802民初386号 |
| 案号 | (2017)晋0802执187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25 |
| 发布日期 | 2017-09-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宏波于2016年7月3日前归还原告董建凯借款本金300000元;于2016年10月3日前归还原告董建凯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2016年12月3日前归还原告董建凯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剩余利息原告董建凯自愿放弃。如被告郭宏波不能按上述时间归还借款,扣除已归还的款项,剩余款项一次性归还原告董建凯,并从2016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景月红、刘建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30384元,减半收取151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192元,由原告董建凯与被告郭宏波各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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