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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宏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1541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802民初386号
    案号 (2017)晋0802执18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5
    发布日期 2017-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宏波于2016年7月3日前归还原告董建凯借款本金300000元;于2016年10月3日前归还原告董建凯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2016年12月3日前归还原告董建凯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剩余利息原告董建凯自愿放弃。如被告郭宏波不能按上述时间归还借款,扣除已归还的款项,剩余款项一次性归还原告董建凯,并从2016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景月红、刘建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30384元,减半收取151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192元,由原告董建凯与被告郭宏波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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