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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溧阳市昆仑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玉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75576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天商初字第01669号
    案号 (2016)苏0402执17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7
    发布日期 2016-1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市荣耀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397190.76元,利息180255.57元(该利息暂算计至2015年9月2日),以及支付自2015年9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常州市荣耀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20897元。 三、溧阳市昆仑热电有限公司、黄定保、尹耀耀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合同后,有权向常州市荣耀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387元,由常州市荣耀物资有限公司、溧阳市昆仑热电有限公司、黄定保、尹耀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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