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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卫职罚[2021]1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1、浙江华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决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浙江华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决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3、浙江华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决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浙江华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排5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0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