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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旺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宝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7049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杭拱商初字第01818号
    案号 (2015)杭拱执民字第013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拱墅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1
    发布日期 2015-10-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州锦塘农村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倾工联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270312.50元、并承担从2013年10月3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施强贸易有限公司、施志根、杭州旺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倪锦新、裘斌、张建忠对被告杭州锦塘农村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4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8895元。由被告杭州锦塘农村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施强贸易有限公司、施志根、杭州旺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倪锦新、裘斌、张建忠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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