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公(治)行罚决字2017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枪支民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在十五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行政罚款7万元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18 |
决定机关 | 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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