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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20]150
    违法行为类型 建德市强盛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1月份收到代征资源税手续费202640.40元,2016年4月份收到代征资源税手续费137500.8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2017年3月份收到代征个人所得税手续费1875.58元(含税),2017年5月份收到代征资源税手续费240793.60元(含税),2017年6月份收到代征资源税手续费290147.20元(含税),2017年7月份收到代征资源税手续费96908元(含税),2017年12月份收到代征资源税手续费145584元(含税)和代征个人所得税手续费204.46元(含税),2018年4月份收到代征资源税手续费71564元(含税)和代征个人所得税手续费1059.01元(含税),2018年6月份收到代征资源税手续费101257.60元(含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偷税行为处以所偷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7849.3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1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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