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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泰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斌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760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02民初2840号
    案号 (2018)苏0402执2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3
    发布日期 2018-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赖彩霞、张竹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贷款本金624470.30元,利息18880.29元(暂计至2016年4月11日),并支付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 二、赖彩霞、张竹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律师费21213元。 三、常州泰和置业发展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借款利息的保证责任计至2015年7月19日),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赖彩霞、张竹生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6元,减半收取5223,由赖彩霞、张竹生、常州泰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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