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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泰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斌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760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新商初字第00673号
    案号 (2015)新执字第008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02
    发布日期 2015-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常州鸿瑞祥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新北区融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及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7月19日止的利息及逾期罚息为74666.67元)。 二、被告常州鸿瑞祥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新北区融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6000元。 三、被告江苏丰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通用药业有限公司、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徐岳忠、尚珍妹、杨波、许兰秀、杨斌华、常州泰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新濠置业有限公司、常州铭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常州鸿瑞祥隆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在最高额17000000元额度内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常州市新北区融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25元,减半收取1236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62.5元,由十三被告共同负担16494元,由原告常州市新北区融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868.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十三被告应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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