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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爱森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692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11民初455号
    案号 (2019)苏1111执恢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19-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金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长生1494864.45元及利息(以82.8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6%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安徽爱森能源有限公司、安徽亿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李长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6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256元(原告已预交1492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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