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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安监管罚 〔20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瑞普三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主要负责人变更申请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10月13日,温州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温州瑞普三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聚氨酯树脂(危化品目录序号2828)456桶(190KG/桶)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而是储存在该公司丙类仓库西侧围墙边的空地上,该空地非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同时经初步调查,2016年3月10日,该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X瑞变更为戴启彬,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主要负责人变更申请,涉嫌违法。我局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立案号:温安监管立〔2016〕28号),由郑XX(执法证号∶030061XXXX0003)、邵X(执法证号∶030061XXXX0002)两位执法人员承办本案。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9
    决定机关 市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