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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华信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8****476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6720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信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深圳市华信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浩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617500元。 三、被告深圳市华信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浩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电费47452元。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浩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11.7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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