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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鹰潭鑫源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62259****377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603民初805号
    案号 (2021)赣0603执10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鹰潭鑫源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潘继承欠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9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8月19日,自2018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潘继承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6.99元,由原告潘继承负担361.59元,被告鹰潭鑫源陶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5,7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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