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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广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哈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9098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929民初886号
    案号 (2016)冀0929执1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7
    发布日期 2017-0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哈杰、白红卫、河北伊杰清真肉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秀江借款本金1086万元及截至2016年2月7日的利息147880元;2016年2月7日以后的利息按实际借款数额、实际借款时间及月息2%的利息标准计算,给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哈齐、马睦兴以其共有的房产(房产证号:献县房权证献字第0018459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北广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中房屋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3435元,由原告郭秀江承担588元,由被告哈杰、白红卫、河北伊杰清真肉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2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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