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钱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2571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02民初03650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37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07 |
发布日期 | 2017-09-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顺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2999923元,支付利息361745.53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3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铖荣物资有限公司、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赖建中、钱静对被告浙江顺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受理费168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顺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金华铖荣物资有限公司、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赖建中、钱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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