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钱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2571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02民初00524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33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暂无 |
立案日期 | 2016-08-09 |
发布日期 | 2017-03-2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顺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240万元,并支付利息1406593.61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12月20日,之后利息仍合同约定利率算至上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顺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人民币472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赖建中、被告钱静各自对被告浙江顺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人民币71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金华铖荣物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顺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人民币56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金华信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顺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人民币5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608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8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顺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赖建中、被告钱静、被告金华铖荣物资有限公司、被告金华信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各自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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