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蔡吾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2571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浙金民终字第00949号 |
案号 | (2015)金婺执民字第5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中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2-31 |
发布日期 | 2017-03-12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五项;二、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三、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质量保修金共计1947052.41元及利息。四、驳回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讼受理费65446元,由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070元,由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3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1996元,由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50元,由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6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869元,由浙江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434.5元,浙江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43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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