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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37995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法民初字第02434号
    案号 (2015)南法民执字第021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8
    发布日期 2015-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仵家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红旗、重庆鹏恩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仵家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红旗、重庆鹏恩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万元;三、被告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确认的被告仵家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红旗、重庆鹏恩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20元,减半收取143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60元,由被告仵家驹、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张红旗、重庆鹏恩实业有限公司垫付,限被告仵家驹、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张红旗、重庆鹏恩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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