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市国土资监执罚[2017]6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占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符合规划的4.71亩(314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不符合规划的1.17亩(780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3920平方米×15元/平方米=588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04 |
决定机关 |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水磨沟区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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