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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市国土资监执罚[2017]6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占地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符合规划的4.71亩(314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不符合规划的1.17亩(780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3920平方米×15元/平方米=58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04
    决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