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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艾珂尔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8239****5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82民初4434号
    案号 (2021)皖1182执2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艾珂尔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明光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212,72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安徽艾珂尔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明光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1,5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计2,245元,由被告安徽艾珂尔制药有限公司负担。执行款付至本院开户银行: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付至本院开户银行:明光农村商业银行明光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47,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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